2008年9月24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二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法官析案
分期付款不按时 卖方可要求全付
  案情实录:2006年1月17日,陈某从张某处购买了一批水泥排水管,总价款为47000元。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为:协议签订日支付5000元,余款每年7月底和12月底各支付5000元,至2009年底全部付清。陈某自协议签订之日支付了5000元后,余款一直未付。今年8月,张某起诉至法院,要求陈某一次性支付剩余货款42000元。
    审理结果:双方达成调解协议:陈某支付给张某货款42000元,利息2000元,合计44000元。
    法官点评: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,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,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。出卖人解除合同的,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。本案中,陈某至今年7月底为止未支付金额已远超出了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,因此张某可以起诉要求他全额支付货款,而不必等到履行期结束。
  本期点评:杭州市萧山区法院法官 戚剑颍